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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以低于成本,但必须做出说明

发布时间:2026-01-01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处理中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,可能影响结果走向:
1. 投标人证明报价未低于“个别成本”:若投标人采用自主研发的节能技术,使材料成本降低20%,提交专利证书、采购发票、成本核算报告后,评标委员会核实其报价未低于自身个别成本(仅低于行业平均成本),可能认定投标有效。此情形下,“低于行业成本”不构成违法,核心是“个别成本”的举证。
2. 招标人/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报价低于成本:若投标人隐瞒成本情况,中标后因资金不足偷工减料,导致工程质量问题,招标人可依据《招标投标法》第六十四条追究其违约责任,要求赔偿损失,同时行政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,甚至吊销资质证书。
3. 因市场波动导致成本临时上涨:投标时报价基于当时原材料价格,开标前原材料价格暴涨导致实际成本高于报价,投标人需证明“报价时未低于成本”(如提交投标时的原材料采购合同),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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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:
1. 投标无效及保证金没收风险:某建筑公司投标时报价低于成本价30%,虽提交“让利说明”,但评标委员会认定其违反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三条,直接否决投标,且没收10万元投标保证金。
2.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风险:某供应商因三次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处,被列入“招投标不良行为名单”,1年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项目投标,直接影响企业营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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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行为,直接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的强制性规定,以下结合具体法条分析:
根据2017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三条:“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,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,骗取中标。” 该条款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未设置“说明即可例外”的情形。投标人的“说明”仅为对报价的解释,无法改变“低于成本”的客观事实——法律禁止该行为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工程/服务质量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,若允许“说明免责”,将导致企业为中标恶意压价,最终可能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,损害招标人及公共利益。因此,无论是否说明,低于成本的报价均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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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人在处理“报价低于成本”问题时,常因错误操作导致风险扩大,以下为常见错误:
1. 仅提交“口头说明”:部分投标人发现报价低于成本后,仅向评标委员会口头解释,未提交书面证据(如成本核算表、新技术证明),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核实,直接否决投标。
2. 混淆“行业平均成本”与“自身个别成本”:投标人主张“报价高于行业平均成本”,但未证明未低于自身个别成本(如小企业成本高于行业平均),仍被认定为违法。
3. 未在投标文件中同步说明:投标文件中未标注成本构成,开标后才补充说明,违反“投标文件需一次性响应”的规则,说明无效。
这些错误可能导致投标无效、保证金被没收,建议您联系律师,复盘投标流程中的漏洞,制定补救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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